某政府采購項目中,供應商A僅下載招標文件但未提交投標文件,卻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。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94號)第十一條規定:提出質疑的供應商(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)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。供應商A顯然不能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,采購人提出,既然該供應商不具有提出質疑的資格,我可否決定不予受理該質疑,或者告知其因不具質疑資格,直接"駁回質疑"?
雖然供應商A不具有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的資格,但只要其在法定質疑期內提出,采購人不得拒收,供應商A對中標結果的質疑雖然不成立,采購人卻不能"駁回質疑"。